西宁城市供水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5-14 23:55 浏览 人次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城市供水工作关系到社会生活、生产的诸多方面,涉及千家万户。加强城市供水管理,采取行政规范、经济措施、科学技术手段是必要的。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一是有利于水源保证;二是有利于安全供水;三是有利于供水企业经营管理;四是有利于协调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供水企业和用户到底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呢?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访。

      记者:西宁市现行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是哪年制定的?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于2012年8月6日西宁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该管理办法的施行有何重要意义?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记者:哪些用户需向供水企业申请或审核?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增加用水量和改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近、远期用水计划及有关资料并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

      记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的用户该怎么办?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建设施工,完工后应当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设计方案未经审核以及二次供水设施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记者:在涉及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方面建设单位该如何操作?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记者: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是怎样分类管理的?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总表用户,以结算水表为界,水表以前的进水管、进水阀门、阀门井、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结算水表后到用户的管道、出水阀门、水表井及其他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安装单元结算水表的用户,以单元结算水表为界,水表以前的进水管、进水阀门、阀门井、单元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单元结算水表后到用户的管道、出水阀门、水表井及其他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户表用户的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以进户单元的第一个支点阀门井为界,阀门井、阀门及以前的供水干管、进水管、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单元阀门井以后的出水管、出水阀门及其他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至表前第一个分支接管点距离大于20米,或进水管与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防护距离时,以第一个分支接管点阀门为界,接管点阀门井、阀门、结算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接管点阀门以后的进水管、水表井、水表井的出水阀门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记者:二次供水设施该由谁管理维护?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属于共有的,由共有人负责。

      记者:若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结算水表以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该怎么办?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记者:单位和个人能不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对施工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供水企业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记者:城市供水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水质、水压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对供水水质不能自检或者自检项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应当委托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记者:用户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后,几个工作日办结?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用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记者:用户中止用水时需办理哪些手续?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原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相关费用。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恢复手续。中止用水超过一年未申请恢复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记者:安装结算水表有何具体要求?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结算水表,计量用水。结算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结算水表安装前应当进行计量检定,并到质监部门进行水表质量检验。结算水表经检定合格并经供水企业铅封后方能安装使用,未依法进行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记者:不同性质的混合用水该怎样计收水费?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安装结算水表计量,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不同性质混合用水未分表计量的,按其中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记者:城市供水企业收取水费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结算水表的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以结算水表计量收费,内部用量由用户自行抄收,结算水表和内部分表的水量误差由用户分摊。

      因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用户在一个月内纠正外,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期最高用水量计收水费,逾期不纠正的,按用户结算水表的管径流量计收水费。

      记者:用户若对水表计量准确度产生怀疑,该如何处理?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认定的计量机构提出校验申请,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误差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未超过规定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记者:享受了供水服务的居民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用户应当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缴,用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下发欠费催缴通知,用户在接到催缴通知后连续2个月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停止供水。

      用户按规定足额缴纳欠费及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记者:小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该怎样维护和管理?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记者: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盗窃或者损坏供水管道、阀门等供水设施;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取水;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供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擅自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妨碍或干扰对供水设施的检修和抢修;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记者:哪种行为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复: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和转供城市公共供水行为:不使用或者不经结算水表取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私自取水;改装、损坏、干扰、私装结算水表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取水;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擅自向第三方转供城市供水;擅自破坏水表铅封;其他盗用、转供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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