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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权视角】如何认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2017-11-17 15:37 浏览 人次

     

    案例回放:

    诉讼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涉嫌侵犯专利权人中山市??制造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提起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请求, 其主要的证据为:“Youtube网站”内的网路视频公证文件,欲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在先公开,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中山市??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嘉权专利事务所代理无效答辩,代理人分析了对方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后提交了以下答辩意见:1、网站视频具有可修改的特性,视频发布时间并不一定对应公证时的视频内容,视频上传时间和视频上传后视频内容具有可修改性。2、公证书里面没有说明操作的在线视频编辑器的版本,不同版本的同一视频编辑器所具有的功能和实现的编辑效果不同,众所周知,视频编辑器更新升级频繁,该公证内容只能证明公证时的在线视频编辑功能状态,其不能追溯到公证日以前的状态。3、网站用户除了用网站自身提供的工具编辑视频外,也可采用其他手段和途径更改视频上传时间或视频内容,因此,该视频的公开时间无法确定。4、公证书中只显示了经过编辑上传的视频,虽然新视频的标题下显示的时间发生了变化,但上述视频均存储于YouTube网站的个人账户版块中,而整个操作过程及优盘所附网页截图中并没有显示编辑形成的新视频发布后公众浏览到的页面情况,即无法确认原视频经某些编辑再发布后不会覆盖原视频发布页,而会生成新的视频发布页面及显示新的发布时间。综上所述,仅根据公证书的内容,不足以证明视频内容自其所示发布时间起未作过修改。通过庭审复审委最后认可了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认可该网络证据真实性,从而维持了专利权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业点评: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冯剑明介绍:对于网络证据真实性,应当主要从网络证据的表现形式、网站的内在管理机制、网站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网络证据的形成、网络证据的存储、网络证据的传送与接收、网络证据的收集、网络证据的完整性等方面加以审核认定。在上述因素认定网络证据具备真实性的前提下,复审委才会认定网页上记载的时间为该网页的公开时间,即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起始时间

    (冯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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